飞世尔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3执10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55号一层101-08部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TONYACCIARITO,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4至5层3单元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新良。
***实验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5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84.76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和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5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