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837号之二
解封申请人: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苏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4601-D房。
法定代表人:高积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倩,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作出(2021)苏0508民初88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宇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