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053号
申请人: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753812D,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苏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115625XK,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147号8幢1024室。
法定代表人:张丹贵。
申请人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