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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某某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5394号 原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锖,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睿公司(THEORYLLC),住所地。 代表人:悠然·***(YoramArieven)。 被告:上海希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畑诚(HATAMAKOTO)。 被告:成都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涂奕婷。 被告: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古汇(广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TSUIYIUCHEU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XX公司、上海希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太古汇(广州)发展有限公司、***百货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