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

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364号 原告: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积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泰华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6月2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经查询,原告已收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原告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越龙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