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

焦延会与***、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4民初1109号
原告:焦延会,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庭莹,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岳学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彦,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农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职工。
原告焦延会与被告***、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焦延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延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延会对被告新乡市金盛水务有限公司、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尚明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