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421民初4685号
原告:嘉善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平、李文捷(实习),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石磊(实习),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洪高峰,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嘉善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36元,减半收取28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