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1290号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汤成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荣,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樊进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郑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