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邵阳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538号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4401214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汤成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3445862519N,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环虎街。

法定代表人:姜佳良。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2元(预收41208元),减半收取10181元,由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