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3538号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4401214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汤成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3445862519N,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环虎街。
法定代表人:姜佳良。
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2元(预收41208元),减半收取10181元,由原告杭州联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明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