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10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住所地:河南事杞县。 被申请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道办事处西门大街157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377号规划建设局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3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