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101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住所地:河南事杞县。
被申请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道办事处西门大街157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377号规划建设局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3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