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21执263号之五十三 申请执行人:惠民县众鑫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65236475N,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60888XH,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鼓楼路377号(规划建设局7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09070XXXXXX24564账户,冻结限额10388877.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