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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23民初1421号 原告:安吉某某钢材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双河村庄二自然村。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某某钢材部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某某钢材部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某某钢材部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某某钢材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某某钢材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