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筑有限公司、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981民初3164号 原告:江苏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鼓楼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赔偿款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资质剥离服务及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将目标资质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转让给被告100%持有,被告为原告代办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在南通市内建筑公司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办理资质转让手续,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代理办理目标资质,原被告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于2023年7月发电子《补充协议》初稿一份,赔偿原告40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通过微信交流予以认可。然而被告仅在2023年8月25日给付200000元,尚有20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亚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14日,诚某公司(甲方)与亚某公司(乙方)签订《资质剥离服务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目标资质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转让给乙方100%持有,乙方将一个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江苏省南通建筑业公司(无债务、法律纠纷)无偿整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和人员,乙方负责为甲方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签订后,诚某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 2023年7月14日,诚某公司(甲方)与亚某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的《资质剥离服务及股权转让协议》现因政策因素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1、原合同自2023年7月14日解除,自解除之日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乙方愿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400000元,并在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汇入甲方账户。2023年8月25日,亚某公司按照诚某公司的指示,向其指定账户转款200000元。后诚某公司催要尾款200000元未果,诉来本院。 因亚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亚某公司欠诚某公司赔偿款200000元,有诚某公司提交的《资质剥离服务及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亚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因其不到庭产生可能对其不利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建筑有限公司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 东台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一、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义务人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等。 三、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对义务人采取或通知有关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五、义务人违反限制消费令、隐匿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