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30财保31号
申请人:怀来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西街理想上城南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长城北路东侧兰顿庄园1幢1-1901至1-19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怀来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23400元;如上述银行存款金额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京N6××**汽车一辆及查封被申请人***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来县房产。申请人怀来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名下自有资产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来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11234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如上述银行存款金额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京N6××**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来县房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