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逸风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逸风实业有限公司与于都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赣0731行初20号
原告江西逸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辉龙,男,执行董事。
住所地: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冯文忠,男,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都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管宏,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兴萍,女,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赣州市荣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1”)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广场工会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何宪林,男,执行董事。
第三人赣州华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2”)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逸豪大道1号逸豪住宅小区1#楼二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赖东海,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新房,男,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赣州市康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3”)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翠微西路(加油站旁边)
法定代表人赖济明,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晓宇,男,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赣州市晟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4“)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燕,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文东,男,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第三人成都金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5”)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9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顺国,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华晖,女,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逸风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于都县财政局暨第三人赣州市荣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因原告江西逸风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西逸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红伟
人民陪审员  孙菊英
人民陪审员  谢 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