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3执恢136号
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
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10时至2018年4月29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天威新能源(长春)有限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证号为长国用(2011)第091000112号,坐落于长春高新开发区远达大街,经高新国土局委托中元国际(长春)高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测绘的面积分割为53660平方米、82206平方米、18814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第二次拍卖。2018年4月29日买受人以人民币77567036.40元的最高价竞得。
本院认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我院已经将上述款项中5567509.09元依照执行依据向申请人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执行费55237.55元已由拍卖款中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