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92民初227号
原告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