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02930号
申请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显峰,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泰安空间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合计277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