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民初346号
原告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开路顺兴综合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彝族,1996年5月25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县人。
被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44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南大街75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南川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由原告贵州万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