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财保4号
申请人: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700号嘉兴科技京城1幢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06XT。
法定代表人:吴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庄建炳,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长水街道中南社区一期办公用房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08527590X3。
法定代表人:李英。
申请人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