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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对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华广建筑工程队诉被告浙江永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41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41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正文第19行、第21行中的“769698元”均补正为“7696980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维均
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吴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