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2416号
原告: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温海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1栋2单元704号。
法定代表人:严伟,总经理。
原告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