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306号
申请人: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雒城镇南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955XR。
法定代表人:温贤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99556K。
法定代表人:任苹珍。
申请人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71040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100301046020210000697)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财产价值共计71040元。
案件申请费73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祥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