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681民初183号
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