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81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955XR。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温贤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亭县嘉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062395220F。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巨龙镇梅花村7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6681-4。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先浩,总经理。
2018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款94500.83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应收工程款,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6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