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广汉市蜀汉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81执321-6号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南昌路。机构代码:9151068162088955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9月6日生。
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6375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681执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天学
审判员侯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