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81执恢120-1号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2088955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9月6日生。
广汉市蜀汉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36456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68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