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2执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9月23日出生,23023019690923153X,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被执行人: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1210700734236098H,住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16乙;
被执行人: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912110001219654233,住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三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2日生效的(2019)辽0902民初703号判决,于202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在辽阳望京支行的账户41×××82存款6514.89元,冻结期限为36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新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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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