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

***与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2民初2585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灯塔市。

委托代理人:王萌,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为与被告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0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00元,已减半收取3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