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

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王某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02民监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卫国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何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群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
再审申请人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辽阳市新民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超
审判员贺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