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

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与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2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该公司技术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万庆,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主岭二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民终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主岭二建申请再审称,(一)今宇公司供应的外墙砖120,909.75元、屋面瓦50,040元、大理石27,933.2元属今宇公司免费提供,不应计入工程造价,不应在工程款中扣除。补充合同8.1约定:“本工程以平方米单价包干加设计变更增减、签证、奖罚确定竣工结算,甲方(即今宇公司)供料定额含量不进入造价。”15.2约定:“由甲方指定厂家并供货材料:外墙瓷砖,屋面瓦,花岗岩石材。”15.6约定:“甲供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外墙面砖、屋面瓦、花岗岩石材等材料)是指甲方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支付合同货款,乙方(即公主岭二建)负责材料设备的倒运、验收及保管,并对供货数量负责。”按照上述约定,今宇公司供应的外墙砖120,909.75元、屋面瓦50,040元、大理石27,933.2元,不应在工程款中扣除。(二)利息应予支持。是否交付备案材料,都不是今宇公司拖欠给付工程款的理由。公主岭二建垫资施工,今宇公司未按照补充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请求: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2.依法判决今宇公司给付工程款767,394.92元及利息(利息以767,394.9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0月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今宇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虽然补充合同8.1约定:“本工程以平方米单价包干加设计变更增减、签证、奖罚确定竣工结算,甲方供料定额含量不进入造价。”但补充合同16.2工程款付款核实与支付约定:“每期付工程款=每期约定付款额-甲方供料款-违约金或罚款-代付款-其他应扣款。”可见,补充合同约定矛盾。补充合同8.1是对总造价的原则性规定,而补充合同16.2是对工程款付款核实与支付的具体约定,原判按照补充合同16.2关于付款数额的具体约定,将今宇公司供应的外墙砖120,909.75元、屋面瓦50,040元、大理石27,933.2元三项从工程款中扣除更符合双方对工程款计算的约定,公主岭二建主张今宇公司供应的外墙砖120,909.75元、屋面瓦50,040元、大理石27,933.2元不应在工程款中扣除没有依据。(二)补充合同18.1约定:“在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交付使用之日起60天内,由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配合甲方在30天内确认项目结算资料,保证在项目完成90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给甲方的预算审计部门,并配合该部门人员在收到结算资料120天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10.1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安排对乙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若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满足补充合同的相关要求而引起结算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16.1工程款付款进度约定:“第四次付款:工程交工,付至总造价的70%。第五次付款:竣工备案完成,结算完成,付至总造价的95%。”从上述补充合同的约定来看,工程竣工后,公主岭二建需向今宇公司提报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今宇公司对公主岭二建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若由于公主岭二建的原因不能满足补充合同的相关要求而引起结算延误,责任由公主岭二建承担。案涉工程已经交工,按照合同约定今宇公司应付款至70%,案涉工程总造价9,115,969.5元,70%为6,381,178.65元,今宇公司已付款6,677,734.8元,超过70%。竣工备案完成、结算完成,付至95%。因公主岭二建没有证据证明其移交了竣工资料,故本案未完成竣工备案、结算,因此,按照补充合同约定,公主岭二建应自行承担责任,原判未保护利息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世秀

审 判 员 尹春梅

审 判 员 陈凤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洪颖

书 记 员 燕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