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

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与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民终1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系该公司技术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公主岭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今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公主岭二建公司和今宇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后,工程于2009年10月竣工,公主岭二建公司已将竣工楼房交付今宇房地产公司,今宇房地产公司未办理竣工备案,楼房已销售。结合原告公主岭二建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及拆除基础费用等的诉请和被告今宇房地产公司不欠原告工程款的答辩。一审法院对工程款给付情况和合同外工程量的存在及拆除费用分别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未予认定,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