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

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公民一初字第489号
原告***。
被告公主岭市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