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初579号
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霄,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灶荣。
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单雪晴
审 判 员 曹 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文茜
书 记 员 王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