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38号
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清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中冶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唐灶荣,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