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

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尚毅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235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杏家湾行政审批大厅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4745237-1。

法定代表人刘洪,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清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阳)安监管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云阳)安监管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云阳)安监管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何世斌

审 判 员  黄海龙

代理审判员  黄 进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