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6)苏执监578号
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来信反映,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京口法院)在执行你公司与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凌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对你公司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依法立案审理,请求本院监督,并请求在分配执行款时对你公司债权优先清偿。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对本案立案监督。
本院认为,关于你公司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请求,京口法院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本院不再督办。关于你公司提出的在分配过程中优先受偿请求,鉴于本案拍卖财产的第二次拍卖尚未完全结束,款项尚未支付到位,目前并未进入执行款分配程序。本院已经函告镇江中院和京口法院在执行款项到位后,充分审查你公司的诉求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制作分配方案。如你公司对京口法院的分配方案不服,可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程序救济。 特此通知。
经本院查明,2016年5月18日,你公司向京口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追加强凌公司和镇江兆和皇冠假日酒店的投资方HEBRONENTERPRISESLIMITED和该公司的投资人王民良,以及担保单位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16年8月15日,你公司向京口法院提交撤回追加部分被执行人申请书,同意仅追加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撤回对王民良及HEBRONENTERPRISESLIMITED的追加申请。2016年8月18日,京口法院作出裁定追加执行担保人珠海市兆和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担保物权人南京光大银行在担保物权案件执行中启动了对强凌公司名下位于长江路27号兆和皇冠假日酒店的房产及土地评估、拍卖程序,评估价为5.8亿元,第一次拍卖于2016年5月6日流拍,第二次拍卖于2016年12月2日以4.64亿零8千元成交,买受人为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目前买受款尚未支付,法院亦未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裁定。另,你公司已经递交了上述拍卖财产的参与分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