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城阳区建业防护用品商店、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412号 申请人:城阳区建业防护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康城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EGC2B81。 经营者:房金芝。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市国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T5PCB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050351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城阳区建业防护用品商店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网络查封)三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国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城阳区建业防护用品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