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5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泳,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