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3民初2120号
原告:陕西安世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丁坝村铺镇工业园东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UJBU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珊,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从川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安世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安世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世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世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87元,由原告陕西安世邦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雪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