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103民初184号之三
原告:滁州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敬梓西路669号A栋2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RKAC7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3316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苏滁现代产业园湖州路以东、清流路以南、新安江路以北、柳州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92MA2PHAYO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中路46号2幢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0175082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滁州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信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淼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