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602财保458号
申请人:江苏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路30号一幢三楼3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