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2192号 原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工业园建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方案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华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