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3454号
申请人:***,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申请人:***,男,194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申请人:***,男,200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申请人:***,女,200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749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749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