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813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八一路枫叶国际第一幢1**2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6649789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搜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