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813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八一路枫叶国际第一幢1**2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6649789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搜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