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鲁勉现与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3民初10306号 原告:**现,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第三人:***,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现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现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4元,由原告**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