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4810号
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网科技有限公司、张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卫国具体的自然情况,且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22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虹
书记员 王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