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腾亿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耀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南腾亿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琼9028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39208.58元及利息72382.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5日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止)、合同外签证工程款610436.12元及利息30700.7元(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止)以及迟延履行金,共计2190031.1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中有1830715.52元,本院已将该笔案款扣划至本院代管款账户中,并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账号中。另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位于沈阳市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沈河字第XXXX号】,本院已委托沈河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不动产,但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在(2022)琼9028执保656号保全案件中继续冻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在本案中的冻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