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17452号 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沈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沈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4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未交纳;保全费3,613元,由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