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17452号
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沈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
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沈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4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未交纳;保全费3,613元,由原告辽宁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