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执异84号
案外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6140757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道办事处中心社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帝都花园小区。
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22)鲁1721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7执复1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东省**人民法院(2022)鲁1721执异33号裁定。二、发回山东**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21)鲁1721执317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解除提取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处工程款776721元。事实与理由: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案外人开发建设的怡欣花园小区8号楼、11号楼、12号楼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亟待维修,到目前尚没有维修完毕,维修费用正在评估中,扣除维修费用后有可能不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案外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山东银湾物业怡欣花园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质量清单。
申请执行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鲁1721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借款32.03万元及利息,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菏泽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向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21)鲁1721执3172号通知书,内容:“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到期工程款80万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没向本院提出异议。2021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1)鲁1721执31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工程款776721元。
本院认为,根据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陈述,其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是事实,且其对本院保全标的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该债权已到期,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无不当。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其开发的怡欣花园8号楼、11号楼、12号楼存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维修费用可能抵销其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因维修费用正在评估中,且处于不确定未知状态,不能认定为到期债权,暂不能与其欠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相抵销,案外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另行主张对怡欣花园8号楼、11号楼、12号楼质量维修费用的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生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